校准、检定和校验怎么样区分?
目的不同 | 校准的目的,是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。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,评定示值误差。 |
检定的目的,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。属量值统一,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。 | |
对象不同 | 校准的对像,是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。 |
检定的对像,是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基准器;计量标准器共59种。 | |
依据不同 | 校准的依据,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,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,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。 |
检定的依据,是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。 | |
性质不同 | 校准的性质,是不具有强制性,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。 |
检定的性质,是具有强制性,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。 | |
周期不同 | 校准的周期,是由公司(或组织)根据使用需要,自行确定,可以定期、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。 |
检定的周期,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。 | |
方式不同 | 校准的方式,是可以自校、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。 |
检定的方式,是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。 | |
内容不同 | 校准的内容,是评定示值误差。 |
检定的内容,是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,包括评定量值误差。 | |
结论不同 | 校准的结论,不判定是否合格,只评定示值误差.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。 |
检定的结论,是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,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.发给检定合格证书。 | |
法律效力不同 | 校准的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。 |
检定的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。 |
质量是企业的生命,而计量是质量合格的保证措施之一。计量工作与产品质量、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。计量工作做的好,产品质量才能稳定。所以生产、检验用的衡器、量具、仪表、控制设备、仪器在使用前都需要校准(或者校验)和检定。新版GMP中只提及了“校准”一个概念。
一、关于“校准、检定和校验“概念
根据JJG1001—1991(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),对于校准和检定的官方定义如下:
校准:是“在规定条件下,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组操作。”
新版GMP对校准给出的定义是:“在规定条件下,确定测量、记录、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(尤指称量)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,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”。
检定:是“为评定计量器具计量特性,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”。
关于校验,在JJG1001—1991 (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)和ISO等国际标准中均没有这一术语的定义,检定和校准均有局限性,它们都存在“校”的方式,“校验”一词已被广泛应用。
二、校准和检定、校验的关系
1)计量专业人员都用检定和校准,从来都没有听说过校验;
2)校准是计量规范语言,校验是口语或非计量语言;
3)所以校验就是校准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关于“检定/校准证书”的通知则正式肯定和扩大了这种性质,即依据检定
规程在需要时可以进行校准。
国内在JJG1021-1990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》及其它一些文件资料中规定:在没有检定规程时,
应由企业编写校验方法进行校准。
三、校准(或校验)和检定的主要区别
校准(或校验)和检定比较表
校准(或校验)与检定均有一定联系又有明显区别。校准(或校验)不具有法制性,它在技术操作内容上又与检定有共
性,也可以对其它有关性能进行规定的检验,并最终给出合格性的结论。检定具有法制性,检定可以代替企业的校正。
四、新版GMP中明确提及到的“校准”
五 校准
第90条: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、量具、仪表、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,
并保存相关记录。校准的量程范围应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。
第91条: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、量具、仪表、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,所得出的数据准确、可靠。
第92条: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,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
名称、编号、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,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。
第93条:衡器、量具、仪表、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,标明其校准有效期。
第94条:不得使用未经校准、超过校准有效期、失准的衡器、量具、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、仪器。
第95条:在生产、包装、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,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,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。校
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。